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50条,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
针对车辆、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等不同的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细化了享惠主体应遵循的具体政策要求。车辆方面,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关于出岛相关事宜,《管理办法》明确,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往来内地的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点对点”“即往即返”,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离岛前,享惠主体须将有关车辆信息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备案。“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
《管理办法》要求,海南省营商环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等要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如,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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